廣西新聞網-南國今報記者何書俊
近年來,在柳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案中,因婚外情等因素造成的不在少數。現實中,發生婚外情的一方為避人耳目,通常都比較謹慎小心,而另一方收集證據的難度相對也比較大。眾所周知,打官司就是打證據,那么對于婚外情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哪些證據是法律認可的?希望通過以下案例和法官的說法,能給市民帶來一定的提醒和幫助。
案例
打印聊天記錄
阿強和阿紅均來自融水苗族自治縣,2006年,經過幾年打拼,夫妻二人在柳州市開辦了自己的建材商行。生活富足了,阿強的心卻不在妻子的身上,經常和其他女子搭訕,阿紅勸說無果,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。2010年8月,阿紅無意間打開了阿強的QQ聊天記錄,發現他與多名女網友挑逗曖昧的聊天內容。后來,阿紅找來自己的侄子,將阿強與女網友的聊天記錄都打印了出來。之后,阿紅以此向柳南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并以阿強存在婚外情過錯為由,要求阿強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案件庭審過程中,阿強否認自己有婚外情,而且孩子已經高三,面臨高考,他不同意離婚。最終,法院認定阿紅提交的聊天記錄證據不夠充分,并不能證明阿強發生婚外情的事實,而且夫妻之間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因此,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。
法官說法:本案中,阿紅手中只有QQ聊天記錄,是不能認定阿強有第三者的。因為在網上調侃、曖昧聊天的人,在現實生活中不一定會發生曖昧關系。同樣,在日常生活中,異性朋友挽手、搭肩等“親密”合影也屬于正常范疇,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,并不必然推定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。同進同出的照片、網上聊天記錄、偶爾的一兩次曖昧短信、曖昧的書信,如果沒有形成證據鏈,都難以證明第三者存在。因此,當事人最好收集錄音錄像資料、照片、證人證言、出入賓館的資料等相關證據,有條件時可以對證據進行公證,增強其證據效力。
案例
被妻捉奸在床
2013年9月,市民韋女士發現丈夫阿明與昔日高中女同學之間有婚外同居關系,韋決定起訴要求與阿明離婚,并依據婚姻法規定向其索取賠償。在律師的提醒下,韋女士開始搜集阿強婚外同居關系的證據。2014年3月18日,在自家位于柳南區的另一套出租房,韋女士發現阿強與女同學出雙入對,當即撥打電話找來自己的哥哥和表弟等人,最終,當晚眾人將阿明捉奸在床。
事后韋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并要求阿明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。雖然阿明最終同意離婚,但否認其與女同學有婚外同居關系,并稱韋捉奸拍照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,不應作為認定自己有婚外同居關系的事實依據。法院依法認定該證據沒有侵犯阿明的隱私權,認定該證據為有效證據,準予雙方離婚,除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外,還判決阿明支付給韋精神損失費1萬元。
法官說法:目前,收集證據多是當事人自己收集,但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,更要注意證據收集過程的合法性。法律規定作為訴訟的證據的基本原則是符合“三性”,即真實性、關聯性和合法性。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真實的。比如,反映雙方不正當關系的照片,應當是真實的攝影,不能是通過技術合成的,否則,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。一方拍攝的另一方發生不正當行為的照片,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攝的,是合法的,一般會被采納,但如果是強行闖入第三者住處或賓館房間拍攝的,不但不會被采納,反而有可能自己要承擔相關侵權責任。
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婚外情可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。一般認為,一方的婚外情屬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調解無效的,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。而在調解中,可以對過錯方施加壓力,使無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動。值得一提的是,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發展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程度,無過錯方是無權要求損害賠償的。《婚姻法》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僅限于重婚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、實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,但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酌情考慮。